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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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批核销免税进口对外烟烟草制品的数量。

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入境的外国旅客携带外国烟草制品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由于其是免税进口的,如不加以严格管理,就很难避免其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因此,《烟草专卖法》规定,免税的进口烟草制品必须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从实践中看,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为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商店。目前,国内30多个口岸、机场、码头的海关监管区内均设有免税商店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

鉴于实践当中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流入国内市场,造成对国内市场冲击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更加严格地加强对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的管理,《实施条例》又规定了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的存放管理制度,即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以便于海关加强统一管理,同时,还加强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和海关一起,共同对存放外国烟草制品的保税仓库加锁管理,从而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管理好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同时,将免税的外烟烟草制品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也便于海关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进口计划分批对这些烟草制品核销。总之,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对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的管理,使其在合法的、特定的领域流通,防止其冲击国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违反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的,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具体数额是未按规定存放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下。

实际执行当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罚款的处罚可以处,也可以不处,应当视其具体情节而定。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责令其改正,可以不处罚款。

二、违法行为人只能是取得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如果是未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则应当按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进行处罚。

三、执法产体可以是海关,也可以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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