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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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烟草专用机械的专门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用机械是直接用于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专用机械设备,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其管理程度相对于其他烟草专卖品来说,更为严格。因此,单列一条。目前,一些烟机定点生产企业无视《烟草专卖法》和烟机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向一些卷烟厂出售烟机;一些非法定点生产企业甚至个体户,出现了无证生产、组装烟机的非法行为;一些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和嘴棒厂不遵守烟机专卖管理规定,擅自购买、转让烟机设备;无准运证运输烟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实施条例》对烟机流通的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规定。由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对于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和嘴棒厂等生产企业,购买、出售、转让烟机的行为,必须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上述企业不得擅自购买、出售、转让烟机。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主要指上述四类生产企业购置企业生产所需设备的行为。

烟草专用机械的出售是指烟机定点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与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相联系,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与出售可以说是一个行为的两个环节。现行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程序是:由购置烟草专用机械的烟草专卖品等生产企业将设备更新或新增(建)生产能力的有关资料,经省级烟草公司签署意见后,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检批准并签发“卷烟机械设备分配通知单”,烟草专卖品等生产企业凭“卷烟机械设备分配通知单”自行选择烟机定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落实生产计划。在此基础上,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购进定点生产厂按计划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厂出售所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

烟机的转让指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之间互相调剂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为了防止烟草专用机械通过非法渠道流入社会,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转让作出规定,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之间互相转让烟草专用机械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转让或擅自将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发布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8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的意见,审定了烟草专用机械为28种,并以国烟专(1992)第18号文予以公布。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

1、真空回潮机

2、切尖解把机

3、润叶机、润梗机

4、烟用喂料机

5、打叶机组

6、烟用加料机、加香

7、储叶机、储梗机、储丝柜

8、蒸梗机

9、压梗机

10、切丝机

11、烟用加温加湿机

12、烘丝机

13、冷丝机

14、烟丝膨胀装置

15、白肋烟干燥机

16、烟丝输送装置

17、烟用复烤机

18、烟用预压打包机

19、卷接机组及其单机

20、包装机级及其单机

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

22、烟用装盘机

23、烟用卸盘机

24、滤棒输送装置

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

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

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

28、烟草薄片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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