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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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旨

本条规定了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释义和理解

烟草制品的批发,是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专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现行的烟草制品流通体制是:第一,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全国卷烟市场的安排及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第二,省级烟草公司销售处(部、公司)负责省内卷烟市场的安排,落实国家调拨计划;第三,二级批发机构(即分公司或者二级调拨站),执行省级公司的收购、调拨计划;第四,三级批发机构,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三级批发站,它从省内二级站进货,批发给零售点。无论哪一级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设立,都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条件要求,申请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后,方有资格从事烟草专卖批发业务。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批发业务,首先需要一定的资金,这是设立批发企业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要高于这一规定限额,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需要高于这一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有与经营的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际上表明,这类企业的注册资金要高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标准。具体高出多少,视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规模而定,并由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发放机关具体掌握。这是行政法规的一种授权。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这样几层含义:一是要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必须有经营场所,这既是经营的基本需要,也可防止“皮包”公司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二是经营场所必须是固定的,这主要是为了便于烟草专卖机关的监督管理,也便于下一层次的批发商或零售商有固定的进货渠道。必要的专业人员,是指要有懂经营的业务人员,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必需的人员。要防止外行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于烟草制品的经营是垄断的,这就要求从事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这既是为了提高经营的质量,保证经营的效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制品的批发是烟草制品流通中的重要环节,没有或缺少批发企业,将会造成流通不畅,影响生产厂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如果批发企业过多,也会造成流通秩序的混乱,造成盲目竞争,将不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因此,合理设置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适当控制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数量,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烟草专卖合理布局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烟草专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也就是说,合理布局应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批发企业的设立、合并和撤销,并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形式进行调整。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条件中的一个兜底条款。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专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的部门,负责烟草专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除了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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