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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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 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办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立法意义

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公众的投诉举报,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一环,对于推进政府作风建设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政府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含义

受理投诉举报制度是《程序规定》对政府层级监督方式的一种创新。尽管《宪法》、《行政监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本条关于受理投诉举报制度有许多创新的内容。

(一)明确了受理机关,即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以前只规定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没有明确落实到哪个部门,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根据本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有异议的,可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处理。

(二)规定了受理投诉举报机关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为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切实发挥投诉举报制度的作用,本条规定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其中承办机构应当包括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受理环节和流程;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三)规定了60日处理期限和反馈信息的义务。即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依照职权60内做出处理规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这里有三重含义:首先,处理决定必须根据调查做出,只有先行调查,才能做出处理决定。其次,处理决定必须在60日内,超过期限将追究不作为或者缓作为的责任。最后,处理结果必须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一般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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