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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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七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或者姓名;

(二)听证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会通知的相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听证通知

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听证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因此,当事人有必要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与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对抗。

(一)通知的方式和时间。通知一般应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本条规定,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前7日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关于通知的时间,各国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了通知时间的下限,如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规定,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准备的时间不少于10日。韩国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听证时,应于听证实施之日起10日之前通知相对人。有的国家则使用了模糊词语,让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如日本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听证日前的“相当日期内”,通知不利益处分的相对人。美国则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通知是否及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如复杂问题自然比简单问题需要更多时间。但美国有的州对通知的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行政程序法规定,通知书至少应在10天前送达当事人。

(二)通知的内容。本条规定,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2)听证主要事项;(3)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这里听证主要事项,应当包括听证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将要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

从各国情况来看,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听证本身及听证所涉及的问题,一般包括以下事项:(1)听证的时间和地点。(2)听证所要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3)将要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二是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仅仅通知当事人出席听证,没有通知听证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导致当事人无法准备防卫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裁决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正当法律程序而无效。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

根据本条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执法听证会可以分为单一式执法听证会和混合式听证会。单一式执法听证会不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少量的利害关系人,而混合式听证会既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于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有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行政决策听证会公众代表产生的办法,安排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也可以采取分开听证或者多次听证的方式,分别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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