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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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会参加人陈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存在两个问题;(1)听证代表发言、辩论的时间不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事项往往较为重大,需要讨论的事项很多,但很多听证会仅仅举行一天,在短短几个小时中,还要被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代表等占用一部分时间,留给听证代表发言、辩论的时间非常少。发言时间、次序的不公平。一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在陈述意思时没有时间限制,或者某些行政机关在安排发言次序时,故意安排支持某些观点的人先发言,先发言的不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最后导致其他的参与人员丧失了发言的机会,造成结果上的“一言堂”,实质上的不公平。如广东2001年公路春运价格听证会实际到会代表31人,21人发言,有9人一直没有机会发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一、陈述意见要有统一合理的时间限制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首先要求行政决策听证会有统一的发言时间限制,但要给参与人一般情况下足够的表达时间;要公平,不能应身份、地位或者职业等区别对待。统一合理的时间限制,既是平等、公平发言的需要,也能让听证参加人对听证进程有所预期,合理安排发言时间,提高发言质量,也有利于听证主持人较好地控制听证进程,提高听证的效率。此外,听证会也不必只举行一天,应当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

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都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超过了规定时间,听证主持人可以打断发言。对于发言人严重超时,听证主持人不予制止的,其他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听证支持人进行制止,并提了抗议。

三、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局书面的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听证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发表完意见,并不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的前提条件,只要听证参加人认为未能将自己表达的意见充分表达的,都有权以书面形式提交自己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意见要以书面形式;二是需要向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三是提交应当及时。只有意见在决策做出之前提交,才能够影响决策者的决策。

可以将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结合运用起来。事先通过调查问卷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收集意见,整理争论点,听证会专门就争论点逐一展开讨论,而不是代表逐个对整个方案发言,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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