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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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应急行为,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政府组织、动员各种资源加以应对。这就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做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有以下八种情形的,要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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