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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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做出行政决策,制定发布决定、命令,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灵活确定上述行政应急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

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行政机关应当停止执行行政应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突发事件应急程序简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程序简化适用范围

应急程序的简化,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在常态和非常态的情况下、在应急原则和合法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应急状态下,出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考虑,可以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但是,如何平衡应急原则和合法原则之间的关系,既需要在适用范围上明确界线,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留有弹性空间。

本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做出行政决策,制定发布决定、命令,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灵活确定上述行政应急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

二、应急程序的终止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应当及时,终止决定也应当适时做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只规定了什么时间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停止应急措施及其时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时间。需要说明的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做出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普遍知晓。

应急处置程序的停止并不是应急处置工作的终结,它是介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和恢复与重建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是因为突发事件及其影响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继续采取这些措施已经没有必要,社会要恢复到常态运行和管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已经完全消除,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其他突发事件。实践中,在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之后,突发事件死灰复燃,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后,仍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有关必要的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备案

本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里旨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应急的监督工作,保障政府应急工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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