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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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主旨

本条是对预警与启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因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非常重要。

危机预警以及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有意义,因为这样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如法国就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的职责。

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具体而言,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应急预案一般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之上,主要包括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应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二是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三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1)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2)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3)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四是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

突发事件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突发性。由于现代科学和认识的局限,并不是所有的突发事件都能够进行预测,预测不到,当然也无法进行预警。所以本条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这里,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也应及时启动预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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