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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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民事纠纷双方的要求或者需要,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民事纠纷双方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行政机关和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民事纠纷双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调解的调解协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民事纠纷双方的要求或者需要,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行政机关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

既然民事纠纷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就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按照调解协议书上的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调解即使成功,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完全要靠当事人自己来自觉地履行。然而,我们要努力形成这样一种氛围,即既然当事人自愿同意采取这样一种行政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那么一旦达成协议,就要共同尊重和维护这种行政调解产生的结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如果大家动辄随意不履行协议,就会严重影响行政调解应有功能的发挥,这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如果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不能实现纠纷止争的话,也会给本身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极大的压力,这样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五节 行政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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