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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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本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作出专门规定。

关于第(一)项规定。获得计划生育相关知识是流动人口的一项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充分利用有关资源,采取举办讲座、咨询、展览、印发宣传册页及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人群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法规、政策以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适时调整宣传内容,增强知识、信息的可及性。本条还特别强调流动人口参加上述活动应是“免费”。

关于第(二)项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这是本项规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自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一直实行国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14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规定:“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即避孕节育药具)。目前的情况是,农村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依托社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放。流动人口,可到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或部分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宣传网点免费领取。

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劳社部发[1999]32号)等规定,其他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关于第(三)项规定。流动人口享受的休假,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关于晚婚晚育,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我国法定的婚假一般是3天。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遍规定了的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是1周,最长的是1个月。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地方还普遍规定了公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给予一定的奖励、优待。关于术后休假天数,一般参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2007年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关于“告知受术者术后注意事项”提出的休假要求,即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等等。

关于第(四)项规定。流动人口参与现居住地的经济建设,为当地的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应当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当地发展的成果以及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对于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当地政府应当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利、获取奖励优待的权利、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优先发展权利的责任,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在生产、经营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社会救济、优先优惠。具体的奖励优待政策措施,可由现居住地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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