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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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主旨

本条是对动产质押的形式及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缺点是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当时即能清结的合同,对数额较大,内容复杂,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不易采用;书面形式是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签订书面合同,交换书信、电传等,优点在于有文字根据,发生纠纷时易于查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从而便于确定当事 人的民事责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事,减少纠纷的发生。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是考虑到采用书面合同在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便于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担保法明确规定了订立质押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质押合同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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