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九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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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主旨

本条是对定金形式、定金期限的约定以及定金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虽然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定金合同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一样,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责任的判断。定金合同中应当规定被担保的主合同的情况、定金的数额和定金交付的期限等内容。其中交付定金的期限是定金合同中较重要的内容,因为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从交付定金后确立,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以明确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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