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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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主旨

本条是对本法所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含义的解释。

释义和理解

本法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两方面的财产,一是指土地;二是指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这些地上定着物固定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其财产价值的体现不能脱离其所定着范围的土地,如果脱离所定着的土地而迁移,就将失去它原有的价值。比如,林木称其林木,就含有它生长在所定着的土地上的意义,如果脱离了所生长的土地,那么我们说它就是木材,而不是林木了。尽管木材也有其价值,但性质上已不是原来林木的价值了。类似的地上定着物还有桥梁、附有必要设施的体育场地、冶炼工厂的高炉等。

本法所称的动产,就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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