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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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抵押权可以由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可能对设定抵押权的第三人的财产实现抵押权。如果实现抵押权拍卖或者变卖了第三人的财产,等于该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这时,原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就在第三人抵押财产清偿债权的限度内,转移于该第三人了。第三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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