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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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责任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确定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影响地下燃气设施安全。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一般由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档案进行保存,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地下燃气设施档案的同时,要将该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存档,所以说建设单位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查询,也可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查询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的答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接到书面答复后,应当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不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经经过查询后,认为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确定不影响燃气安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名燃气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自觉地接受监督,切实保证燃气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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