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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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内容如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维护社会秩序武装力量被称为公安部队,后来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它是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必要时,还将和人民解放军共同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它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所说的公安部队,其职能实际相当于武装警察部队。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重要自治权。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该项自治权。根据这一规定,50年代,内蒙古、新疆等自治地方曾相继组建了本地方的公安部队。1982年宪法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建立公安部队作出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公安部队应当遵循以下条件: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目的在于维护本地方的社会治安。第二,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必须符合国家的军事制度,以国家的军事制度为依据。我国军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必须是基于本地方的实际需要。第四,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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