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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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为: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规章,实施行政管理。规章需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为: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目前还在不断地调整过程中。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事权作了如下调整:一是为实行分税制的需要,在地方分别设立国税局和地税局,国税局直接受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地税局统一受省级地税局的领导;二是为建立统一、开放、公正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国务院先后决定将原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即在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三是金融监管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中央银行在全国设立若干大区行,负责监督所属区域的金融机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此又作了进一步改革,设立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行使原来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权。此外,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还有海关、民航、铁路等。这意味地方对这些事务没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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