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特别规定,旨在解决公路建设与其他建设工程发生矛盾时的互相协调问题。

释义和理解

本条的含义如下: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让公路改线的,也必然要占用、挖掘公路,因此,如果未“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也不得使公路改线。

其次,原则上来讲,不允许因修建民用住房等一般性建筑设施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只有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性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工程时,才允许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即便是因建设这些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也要求建设单位“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该项施工还影响到交通安全问题的,建设单位还要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本法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西为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十占用于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都会影响这种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其效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就会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应当说,本条规定不仅注意了对公路这种基础设施的保护,也兼顾了铁路、机场、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允许建设单位在“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因此,不能说一条公路一旦建成,就不存在改线的可能。这要看新建的设施与原有的公路,哪一个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作用更大,通过权衡利弊来确定是否让公路改线。

第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事后修复或改建公路,且修复、改建后公路的技术标准应当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如果原有公路是一级公路,修复或改建后的公路就应符合一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如果原有公路是高速公路,修复或改建后的公路则应符合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如果建设单位修复、改建公路有困难的,也可以给交通主管部以相就应的经济补偿。

本条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被占用、挖掘或改线的公路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例如,如果被占用、挖掘的公路是县道,则“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指的就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如果被占用、挖掘的公路是国道或者省道,则“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指的是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这段国道或省道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本条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是指建设单按照被占用、挖掘或被改线的公路的建设成本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应以该段公路按照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改建所需费用来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