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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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路政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旨在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路政管理的职责,促使其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有下列两层含义: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路政管理方面的职责。虽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公路路政管理的直接主体,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的保护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路本身具有地域性强的特点。我国的公路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确立的。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言自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行使公路管理、监督职责时都是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确定其职责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这就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有相应的职责。按照本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是“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本条中“采取措施”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一切能够达到加强公路保护工作目的的手段、措施。例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为其交通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也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强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等等。

二、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路政管理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路政管理的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依照本章规定做好公路的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如前所述,路政管理有两大内容,相应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也有两大项:一项是保护公路路产的完好和不受侵害;一项是维护公路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后一项职责在公路系统内部通常被称为“维护公路路权”。实际上,这两项职责也是密切相关的,公路路产受到侵害时,公路上的通行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公路的畅通也就失去了保障。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本身还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因此本条的公路应作广义上的公路来理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事后管理,即当发生公路路产遭受损害的案件时,要及时组织调查,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该索赔的要及时索赔;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事前管理,认真做好对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以及特殊车辆、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的检查工作严格把关。对需要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要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没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个人承担。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要注意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取代落后、原始的管理方法,例如将电脑管理的方法运用到路政管理中来,取代上路拦车、扣证的落后做法,以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贯彻执行本条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路政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而不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通过对其交通职能部门的领导来实现对路政管理工作的加强的,其本身并不是路政管理的直接主体。因此,应当说,地方人民政府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起的是领导作用,而不是直接的执法主体,直接的执法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公路管理机构也不是当然的路政管理的主体。根据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未作出这种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就无权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换言之,本法并忘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邮谌ü饭芾砘剐惺构沸姓芾碇霸穑墙沸姓芾淼闹霸鹨苑ǘㄊ谌ǖ姆绞礁秤枇讼丶兑陨系胤饺嗣裾煌ㄖ鞴懿棵牛⒃市硐丶兑陨系胤饺嗣裾煌ㄖ鞴懿棵拧翱梢跃龆ā庇晒饭芾砘挂勒毡痉ㄐ惺构沸姓芾淼闹霸稹D敲矗毕丶兑陨系胤饺嗣裾煌ㄖ鞴懿棵啪龆ㄆ涔沸姓芾碇霸鹩晒饭芾砘剐惺故保饭芾砘故欠窨梢砸员旧淼拿褰兄捶ɑ疃?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只能构成“委托授权”,不能构成“法定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路行政管理的主体仍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只能以授权其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从事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因此,可以说,即使在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路政管理的执法主体仍是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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