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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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等地面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线等地下设施应当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这一规定是指:1、公路养护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2、公路养护部门并非因防护、养护公路的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地面设施;3、任何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管线、电缆等地下设施。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也就违反了本法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即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其费用应当由违法行为人自行负担;如果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拆除,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拆除,其拆除费用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向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支付。同时?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其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可能影响公路的安全与畅通,造成公路街道化,同时也危及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这些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本条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强制拆除有关违法设施。同时,国家公路网的建设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在建筑控制区内如不经批准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地下设施,当公路改建和扩建时,一方面是增加了拆迁费用,提高了公路建设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有关主管部门不掌握埋设管线、电缆的情况,末事先研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旦施工,往往使这些设施受到损坏,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如果是一些重要的电讯设施及石油、天然气设施受到损坏,还势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受益地区的安全,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本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一旦发现,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自行拆除;如确需埋设的,行为人可以补办批准手续,但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本法规定的事先报批的义务,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严重后果,本条设定了较高的罚款幅度,以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本法规定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是要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构筑物,保障公路的安全。在建筑控制区内的其他行为,如利用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种植粮食及进行其他农业生产等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处罚的范围。

四、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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