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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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大型企业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人员配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本条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大型企业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在组织填报经济普查表时的任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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