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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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四级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以普查对象填报的基层调查表为直接处理对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直接对基层经济普查表的数据进行录入、复录校验、编辑审核和汇总制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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