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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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会保险基金是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专项资金,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财产,不同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产,也不同于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金。实现收支平衡是社会保险基金良性、健康发展的标志,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一、关于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做到收支平衡,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和吸引力,才能做到基金充裕但适度结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自我发展、自我运行,不至于给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收支平衡不仅是社会保险基金每一年度的目标,也是长远目标。目前而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有社会保险费缴纳、国家财政补助和基金收益。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管理成本由财政负担,不属于基金支出项目。收支平衡并不是做到收和支的完全相同,而是以支定收,大致平衡,略有结余。为保证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应当通过预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缴计划、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来源计划,同时作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及其他法定支出计划,使收支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工作做在前,预先做出准备。发现收大于支了,在充分考虑支付发展趋势后,应当通过费率调整机制适当降低费率,减轻社会负担。发现支大于收了,应当动用以往基金结余、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扩面或者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通过费率调整机制适当提高费率。

理解本条第一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收支平衡是指每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实现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是单独核算,分别运行的,不能相互调剂和挤占,因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各个社会保险基金都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收支平衡主要是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出的。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部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都实行现收现付制,当期收入用于当期支出,收支平衡是其应有之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需要做到收支平衡,而个人账户部分实行积累制度,不用于当期支付,而是储蓄式积累,待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给参保人本人。由于个人账户的收和支并不是同步发生的,其收支平衡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和统筹部分的收支平衡,不是代际之间或者同代人之间的收支平衡,而是参保人年轻时缴费与年老时享受待遇之间的收支平衡。

第三,有意见认为,预算并不能做到收支平衡。预算本身确实不能使基金做到收支平衡,但预算是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预算是法定的,保证了基金必须做到收支平衡,否则是违法。通过预算,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表现基金是否做到收支平衡。直接能使基金收支平衡的,主要是收支环节,集中为费率调整机制和财政补助力度。一旦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应加大补助,来实现基金的收支平衡。

二、关于政府的责任

财政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各国有不同模式。有的实行普惠制社会保险,通过收税筹集资金,因此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多数实行缴费制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组成,同时财政也承担相应责任。个别实行储蓄式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组成,国家只是建立制度和制定规则,不直接提供经费支持,例如智利。我国实行的是缴费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财政对社会保险主要承担兜底责任。

对财政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出现支付不足时承担的兜底责任,本条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并强制缴费的制度,应当由国家信用来担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支付不足,出现支付缺口时,应当由财政予以补贴。政府除了承担兜底责任外,对社会保险基金是否还要承担其他补贴责任。实践中,政府财政还承担了养老保险待遇增长的支出、因做实个人账户的支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补贴支出等。在修改过程中,有的认为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力度,建议财政支持日常化、常态化,明确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有的建议本法应当明确财政责任,包括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经常性承担份额、低收入者等缴费困难人群的补贴、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等。有的则反对将财政支持日常化、常态化,认为兜底责任就能最终解决问题。经对上述意见的研究,本法除了本款规定的兜底责任外,还在第十三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二十条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力图将政府的补贴责任具体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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