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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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劳动法》确定的关于适用范围的原则,结合近些年来情况的发展变化,《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依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在附则中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为了解决当前突出的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附则还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的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规定。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一)职业介绍机构

《条例》所称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目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型服务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滁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怯耙到樯芑疃姆窕埂4送猓褂幸焕嗑甲糯邮挛泄窬惩饩鸵祷蛘呶惩夤椭髟谥泄衬谡衅钢泄竦骄惩饩鸵堤峁┓竦木惩饩鸵抵耙到樯芑埂Ⅻ/p>

(二)职业培训机构

《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为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

(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条例》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与认定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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