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进出港签证是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的法定手续,它是指航行国内的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的签证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通过对船舶提交的文书和资料的审查,或者通过对船舶实际情况的检查,确认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条件,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准允船舶进、出港或继续在港内航行、作业。通过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了解船员的配备和船舶技术状况、航行和停泊秩序,掌握船舶进出港口动态和港区、航段内船舶密度,以及航段内船舶航行的基本规律,找出不适航船舶的缺陷和原因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达到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目的。通过签证,海事管理机构还可以向广大船员进行安全宣传,提供有关航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二、国内航线船舶(含中国籍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或在港内航行,均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但军事、公安船舶以及体育运动船艇除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但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进出内河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只须按照《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不需要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三、申请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2)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5)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6)已按国家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船舶港务费;(7)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在定期签证期间内应保持适航和适拖状态,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

四、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由船舶驾驶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签证,并交验下列资料:(1)船员适任证书;(2)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5)按规定应交验的其他文书、资料。拖带、顶推船队中途加、解的船舶(始发港签证时未注明的)的签证,可由船舶驾长向中途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负责办理。港内航行、作业船舶的定期签证,由船舶驾驶员持《船舶签证簿》和上述规定资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五、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仔细查验与签证有关的船舶资料,对具备签证条件的船舶,应予以签证,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填写签证人员的姓名和签证日期,并在《船舶签证登记簿》内登记;不具备签证条件的船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并说明原因。另外,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定期签证时,还应在《船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