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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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主旨

本条对船员任职作了基本规定,明确了船员必须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件后,方能在相应的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本条同时对船员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释义和理解

我国船员适任资格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对船员在注册、培训、考试、资格审核、任职考核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作为船员或者将要成为船员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符合年龄和健康的基本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并按照相应的船舶种类、等级、航区或航线、职务等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适任考试,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的船上工作或见习经历,没有不适于从事船员职业的不良记录,经海事管理机构对其适任资格审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件。船员的适任证书、证件主要包括:

(一)经船员注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经培训合格,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的《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经适任考试和资格审核合格,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四)在国际航线船舶工作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船员的出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未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不得从事船员职业;未取得《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不得在船上任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不得在中国籍或外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

船员职业是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直接有关的特殊工种,因此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要求船员明确自己的职业职责、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水上交通的公共秩序和公德,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力戒疏忽大意、不作为、违章操作、疲劳驾驶,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治船舶对环境造成污染,避免事故或减低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实现良好的船员职业道德,船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技术素质。这要求船员在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适任资格审核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证件后,仍需不断熟悉和精通岗位工作要求、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更新知识,锻炼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同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跟踪考核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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