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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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主要包括三项原则:

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也是从各种各类事故中得出的血和生命教训的总结。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江泽民主席多次强调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可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应当牢记这一原则,并把它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无数的血的事实已经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安全生产,注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什么时候就能搞好生产经营,人民也才能安居乐业;反之,如果忽视了这一问题,只重视经济效益,甚至以牺牲安全来换取经济效益,其后果往往是适得其反,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并把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第二,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方便群众,依法管理”是从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角度提出的一项政治原则。长期以来,我们有些政府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工作人员往往是高高在上,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意识,遇事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行使权力的方便,而忽视被管理相对人包括人民群众的方便,形成了依法管理与便民的相互脱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果。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贯彻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所谓方便群众,就是指在管理工作中要从群众利益和需求出发,实施的每一项管理措施都要以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为目标。所谓依法管理,就是指管理机关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方便群众与依法管理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关系,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方便群众是依法管理的出发点和目标,依法管理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强调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注意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即方便群众。当然,方便群众不得以牺牲群众安全为代价。同样也不得以方便群众而置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这就要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在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贯彻落实,不得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对立起来。

第三,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既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又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任何措施和手段都应当围绕安全、有序和畅通这个中心来展开,同时,衡量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优劣和成败也必须以是否安全、有序和畅通为标准。所谓安全,就是指内河交通不发生交通事故,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遭受损失。所谓有序,就是指内河交通工作中各方当事人都能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作业人、危险货物的运输人和码头经营人、渡口的经营人以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等,能够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条例的规范之内,使内河交通秩序井然,不发生混乱无序的情况。所谓畅通,就是指内河交通运输顺畅通达,不发生交通堵塞,使旅客和货物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就内河交通运输工作而言,安全、有序和畅通的关系是:安全是前提,有序是保障,畅通是目的。三者互为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难以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和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贯彻条例始终的原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掌握这些原则,并以此指导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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