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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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航行申请引航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引航是指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将船舶从一个地点引领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即引航是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引航通常是登轮引航,但在气象恶劣引航员无法登上被引船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以引航船为前导,被引船舶随后跟进的方法引航。引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船舶、设施及港口的安全。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经交通部批准。未经批准的引航机构,不得从事引航工作。

二、外国籍船舶在我国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也就是说,外国籍船舶在我国内河航行实行强制引航制度。这里所指的航行是广义的,它包括航行、靠离泊及移泊。对外国籍船舶在内河航行实行强制性引航,不仅是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港口以及人命财产安全的考虑,而且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和认可的一种引航制度。

三、在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由于未经渠化,基本上处于一个天然状态,航道条件随着季节的变化、水位的涨落而发生变化,航标的设置也因此而经常调整。船舶在内河航行不同于海上航行,它主要是根据航道和水流情况及航标的设置等情况选择安全经济的航路,确定船位和航速。如果不熟悉内河航道情况,对其变化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盲目冒险航行,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海上机动船舶主要航行于海上,航行内河通航水域的时间较少,对内河航道变化情况不太熟悉,再加上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的吨位、尺度较大,受内河航道狭窄、弯曲、水浅等方面的限制十分明显,一旦航路选择错误或船位不当,极易发生搁浅而堵塞航道,甚至造成断航,或者因此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安全避让将十分困难,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船长在船舶行政管理和安全运输生产中处于领导地位,全面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如果海船的船长对其所航行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情况不太熟悉,海船在内河的航行安全就无法保证。因此,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也就是说,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只有同时满足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这三个条件,才不必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在内河航行时,参加值班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资格证明》。否则,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四、内河通航水域是一个相对有限的水域,它有一定航道宽度、水深和曲率半径。超长、超宽、超吃水等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受到航道条件及自身操纵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且这类船舶大多是进江海船(单车独舵),其在内河航行与避让十分困难。而引航员对引航机构引航范围内的航道情况及船舶航行规律十分熟悉,由引航员引领这类船舶,航行安全较有保障。因此,本条(三)项规定,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以确保航行安全。

五、客船的航行安全涉及众多的人命安全,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由于所载货物自身具有的危险性,这两类船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灾难性后果。因此,对这类船舶中的某些船舶,采取诸如实行强制引航等安全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至于,客船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中哪些类型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本条(四)项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从目前来看,交通部还未作出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

六、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外国籍船舶应通过交通部批准的,具有相应代理权的代理人)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轮引航。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航船舶的下列资料:(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3)装载货物的种类、数量;(4)预计抵、离港或移泊的时间和地点;(5)船队还应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引航员登船后,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等情况,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七、船舶接收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在引航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的事故,其损失均由船方负责,引航员只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负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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