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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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运输船舶技术条件及适装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是水上交通运输工具,经常要抵御所经航线水上通常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危险(如风浪、水流、暗礁、浅滩、碰撞等)。为了保障船舶、货物及人命安全,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

1、船舶作为一种载运旅客和货物的水上运输工具,必须有一定的船体结构强度即船舶强度。所谓船舶强度是指船体结构抵抗内外作用力的能力。按船体或局部结构、个别构件的承载状况,在计算中常分为总纵强度、横向强度、局部强度和扭转强度等。船舶船体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是船舶航行安全的首要条件之一。否则,没有足够的强度,船舶极易发生变形、中拱、折断等事故。在滩涂造船及未按船检规范设计建造的船舶中,船舶强度不够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运输船舶应具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足够强度,以确保船舶航行及作业安全。但在满足船舶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轻船体结构的重量,以降低船舶建造成本和提高运营效能。

2、船舶应有足够的稳性。船舶稳性是船舶受到外力离开平衡位置倾斜,当外力消除后能回到原来平衡位置的能力。它是保证船舶安全性的一项重要航行性能。船舶只有具备船检规范所要求的足够稳性,才能承受恶劣的气象条件或抵抗运营中的操作失误,避免船舶倾覆而造成翻沉事故。

3、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时,难免会发生意外,为使船舶在发生意外而进水后能保持不沉,船舶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设计水线以上船体水密部分的体积所提供的浮力)。为使船舶具有一定的储备浮力,在船舶建造时根据有关船检规范的要求,在船舶两舷勘划载重线标志,标明船舶在不同航区(航段)的满载吃水线,也就是允许船舶的最大吃水,船舶在任何情况下的吃水均不得超过该吃水限制,即不能超载。否则会减少储备浮力,破坏船舶的航行安全性。 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根据航道的水深等情况,将船舶的吃水控制在不超过允许的最大吃水的合理范围内,严禁超载运输。

4、船舶消防是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重要条件。船上的居住、办公舱室、机舱、燃料舱、货物舱、厨房等均有各种可燃物质,船上也存在着多种火源,如烟蒂、厨房明火、机舱高温烟道、排气管、机修焊接、气割等热工明火作业及电气火花,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这时需要利用有效的消防设备及器材及时灭火,控制火势蔓延,保障船舶货物及人命安全。为此,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按规范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

5、为了保证船员和旅客的安全,船舶应按规范要求配有必要的救生艇、救生舢板、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浮具等救生设备,在船舶出现危急情况时能使船上人员安全离船逃生。

二、船舶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有散装货、干杂货、集装箱、危险货物等等。船舶载运货物除需满足共性的要求外,载运各种不同的货物对船舶的适装条件还有不同的特殊要求,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就对货物的舱室、通风及通风孔、消防系统和电气设备等有特殊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保障载运安全。为了保障客船和旅客的安全,交通部对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载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如船舶消防、救生、安全通道、乘客定额等方面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根据船舶旅客运输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安全运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因此本条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三、船舶的载货及载客定额,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某一船舶实际技术状况及国家有关的船舶检验规范核定的是船舶载货、载客的最高限额。超过该定额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船舶的适航性能会受到较大影响,船舶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在船舶遇险时不满足船员及旅客的安全逃生要求等等,船舶、货物及人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目前,在内河航运中,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现象较为普遍,虽然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了一些较为严格的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和纠正,但由于有些船舶受到利益的驱动,再加上内河航运的不景气等因素,违法冒险超载航行的现象至今未能得到有效制止,由此而引发的群死群伤等恶性交通事故常有发生。因此,为了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对于违法超载运输的船舶,必须从严管理和处罚,坚决制止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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