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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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渡口经营者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便于识别渡口及对渡运安全的监督,渡口经营人应在渡口的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文号、渡运路线、渡船船名、渡船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以及乘客须知,同时还应标明《渡口守则》等。

二、渡口经营者应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这是渡口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好渡运秩序,渡口经营者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一)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向旅客宣传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二)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三)安排专人指挥乘客、车辆按顺序上下渡船,并按渡船的装载定额,控制上客、放车数量;(四)制止乘客和车辆的抢渡、抢档及其他违章渡运行为;(五)渡船停稳靠牢后方准上下旅客和车辆;(六)遇节假日、集会、集市及大型文体活动等渡运高峰期应合理安排渡船,增加渡船或渡运次数,并加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七)大批量货物或牛、马等大牲畜过渡时,应安排专船专次渡运,不得与乘客混载等等。

三、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首先是要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定除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并要求乡(镇)政府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等;其次要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包括内部安全管理原则、制度及相关安全措施;三是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渡口及渡运安全的部门应负责进行渡运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四是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五是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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