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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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的报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指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款定义的交通事故。

“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代表其所有人或经营人行使职责,因此船长亦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如果在事故中船长死亡或失踪,船上的大付亦可代表船长行使职责。如果船舶是外轮,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代理人作为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代表,亦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甚高频或其他有效手段报告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大部分事故都是本条例第七章规定的险情,因此如果按照第七章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了报告,视为已经报告;如果不需要救助,未按照第七章第一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则应尽快报告。二是在紧急情况结束以后,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有关这方面的报告时间、报告内容及格式海事管理机构都有明确规定。

“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明确了以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为事故的管辖机关。因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两上以上主管机关辖区分界线附近水域或未明确的水域,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无论谁收到事故调查报告都应接受。如果收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没有管辖权,则应尽快报告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是此次修订新增条款之一。水上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尤为重要,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事故相关方均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主要包括:尽可能保护碰撞痕迹(碰撞事故),保护好船舶、船员的证书和证件,保存好船舶航行及操纵有关的原始记录(有沉没危险的船舶尤为重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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