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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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首先明确与水上交通事故相关的人员都有义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确保海事管理机构能够准确、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指被调查取证人员把所知道、了解的与事故有关的全部情况尽可能详细地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知情不报、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都是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包括船舶或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船舶或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旅客等其他人员,还包括港口从事装卸或管理的有关人员,以及涉及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人员、船舶或浮动设施的修造厂的人员以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人员,等等。

另外,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相关人员的所属单位或组织亦应配合海事管理机关进行调查,不能对调查人员或被调查人员予以刁难或存在其他不配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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