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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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这些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作出认定,是为了提高从业水平。因此,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国家明确规定了资质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取得国家的许可后,才能承揽建设工程。

二、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强调其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

3.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

4.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整改情况。

施工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相反,施工单位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就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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