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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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增长率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安全教育教训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条例规定,上述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任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熟悉和掌握施工安全的标准、规范,尤其是项目经理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中的各部位各环节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及施工管理所必须的安全管理知识要熟知。

三、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总之,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达到保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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