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是因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到众多行业,需要一个机构进行总的协调、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也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同样也应当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内容: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监督管理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一是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二是对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生产领域实施的统分结合、有层次的管理模式,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有关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且要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在综合监督管理的内部,也存在着分级负责的问题,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需要充分发挥各地方的积极性,才能共同作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哪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他们所行使的,都是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