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工艺、设备和材料在建设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是使用了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即使安全管理措施再严格,人的作用发挥的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工艺、设备和材料和建设施工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