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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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两件,一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是保全有关的证据材料,便于将来的调查处理。

首先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报警,组织现场人员扑灭;发生人员伤害需要救护的,应当迅速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有条件的,还应当进行现场救护等。当然,施工单位在采取这些应急措施的时候应当注意到不要因为这些措施而破坏施工事故现场,相反,对于那些对事故调查处理意义重大的事故现场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其次是证据的保全。一方面是要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另一方面,但确实因为救援或者其他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这一规定和本条的规定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施工单位的保全证据的行为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可能造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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