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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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该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贪污罪:

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于国家集体投入到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资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予以保护。

3.在行为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对公共财物所具有的管理、支配、调拨、保管等权力。“侵吞”,是指行为人将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采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关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受贿罪:(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2)受贿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索贿是主动索要财物,比一般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该条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向他人索要贿赂的,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送钱送物,受贿人非法收受,同时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他人办事,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由于受贿罪在性质上与贪污罪一样,都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没有再单独规定法定刑,而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同时鉴于索贿罪主观恶性大,情节较为恶劣,规定了对索贿的予以从重处罚。

三、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主观蛮横、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是故意,而玩忽职守主要是过失;在客观方面,滥用职权表现的是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大多表现的是消极的不作为。

依照刑法该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有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过程中又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等情况。由于该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徇私,因此在处罚上要重于单纯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法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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