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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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央银行的资本金的来源决定其所有制性质,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和条件,中央银行资本金有几种不同的形式:一种形式是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全部来自国家,是直接由国家拨款建立或国家出资收买商业银行的私人股份而改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国家对金融业宏观调控的加强,中央银行国有化已成为发展趋势,目前国有化中央银行在世界上占绝大多数。第二种形式是公私股份所有,即国家一般持有资本总额的50%或50%以上的股份,其他为私人持股。第三种形式是全部股份为私人所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持有中央银行的股份。还有一种形式是中央银行没有资本金或自有资本金只占很小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金均来自国家,从建立时起就是国家所有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授权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所有的资本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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