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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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自己的事务。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代理一节,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办理商标事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商标相关事宜,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所谓其他商标事宜,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宜,但不包括因为商标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办理商标相关事宜的,不仅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条对其办理商标事宜作了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人。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法律并不要求商标事宜的办理必须通过他人。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所谓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商标代理机构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自己不办理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是自愿的,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是强制性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不得自行办理商标事宜。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为了保证申请书件的质量和有关文件的及时送达,使商标注册审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要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而对我国申请人则不要求强制代理,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有关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书件送达地址等问题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有同我国类似的规定。实践证明,通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无论是对提高办事效率还是降低办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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