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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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主旨

本条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护驰名商标,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为此,本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从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出发,本条还对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以下两个:

1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这就要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被动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任何机构、团体、组织无权自行认定驰名商标。

2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构、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同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因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处理有关案件,而不是以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认定。没有涉及商标的案件,任何机构、团体、组织都不得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认定,而不是批量认定。

第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只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但对应当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具体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所谓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中,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知悉范围的大小、了解情况的多少等。驰名商标是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所谓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指该商标不间断地使用于某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时间。驰名商标是指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驰名商标应当是公众熟知的商标,要让公众熟知,需要广为宣传,不少消费者对某商品的最初知晓和印象加深就是来自该商品的商标宣传。而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的大小、宣传地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知晓该商标人数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因此,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驰名商标在该公约和协议成员国中都受到保护。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也应当依据其规定,保护驰名商标。因此,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又一个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一定时期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极大或者销售区域极广,说明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众多,该商标也就为公众所熟知。

第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环节。本条规定了三个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环节。

1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包括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以及查处涉嫌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中。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2本条第三款规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3本条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第四,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某商标在有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表明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但实践中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了国家承认,误导了消费者。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本条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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