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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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作为商标。同时,商标又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获得国家承认的商标。而要获得国家承认,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条即是对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是一种标志。所谓标志,是指能够表明自己的特征的某种形式。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某种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够表明自己的特征。

2具有可区别性。所谓具有可区别性,是指具有可以使人辨认自己与其他的商标彼此不同,而不是完全一致的地方。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可区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因此,本条要求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以使人们易于识别,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如果不是一种标志,或者没有可区别性,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法本次修改前,还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具有可视性,即必须人们能够看得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具有可视性,但也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如声音,也能够使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规定只要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八种:

1文字。所谓文字,是指语言的书面形式。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各种文字以及各种字体的文字、各种在艺术上有所变化的文字。文字在人们的生活中十分重要,是注册商标的最常见的要素之一。例如“安迪”二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图形。所谓图形,是指在平面上表示出来的物体的形状。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实际存在的人、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还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由于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可区别性,所以图形是注册商标的另一个最常见的要素。

3字母。所谓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者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字母可识性强,在生活中应用广泛,所以字母是注册商标的又一个最常见的要素,如“M" .

4数字。所谓数字,是指表示数目的符号。数字在生活中十分常用,所以数字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

5三维标志。所谓三维标志,是指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标志。三维标志与通常所见二维标志不同,比二维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所以,三维标志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6颜色组合。所谓颜色组合,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所组成一个整体。在现实中,颜色缤纷丰富,颜色的组合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显着标志。所以颜色组合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

应当注意的是,颜色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颜色组合,而不是单一颜色。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立法机关决定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7声音。所谓声音,是指声波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本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的。今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上述要素的组合。上述要素不仅可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由于其中任意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相互组成的一个整体,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所以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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