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原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本次修改,增加了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1年内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

二、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其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失去了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等违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前办理续展手续,也可以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3年不使用这种情形外,毕竟已经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换言之,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超过1年时间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