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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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驻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将派人民解放军的部队进驻澳门。届时,驻军法将开始实施。驻军法的实施,对保证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依法履行防务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卫澳门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澳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驻军法于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什么定在1999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一是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才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驻军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从1999年12月20日起才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二是依照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澳门回归后,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有少数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1993年基本法颁布时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共有八件,它们是: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由于驻军法当时尚未制定,因此,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没有包括驻军法。但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还可以作出增减,增加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在增减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先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按照这项规定,驻军法作为一项有关国防的全国性法律,属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可以增加所列法律的范围。因此,驻军法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基本法规定的征询意见的程序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驻军法列入附件三后,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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