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旨

本条是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对法律案意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立法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对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了规定。

一、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中,运用最普遍的征求意见方式,是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往往是在常委会初审后,即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出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座谈会在常委会初审、二审后都有可能召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座谈会一般由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参加人员包括有关机关组织、地方、专家学者和利害关系人等等,一般是分类召开几个座谈会。

论证会根据需要举行,主要是针对法律案中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对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求得比较权威的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二、听证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中,还没有就立法问题举行过听证会。有的地方人大曾尝试过召开立法听证会,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环资委曾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制定立法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应当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因为立法听证是加强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立法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定化,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在各方面的强烈呼吁下,立法法借鉴了国外议会的有益经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可以举行听证会作出了规定。

(一)立法听证会的特点

听证会较之以往普遍实行的座谈会有其优越性,它的透明度更高,对问题的调查更深入、充分。首先,立法听证会经过利害关系各方及专家的直接陈述、辩论和举证,便于立法机关获得新的资料,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新的事实。第二,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立法听证会通常邀请利害关系人、利益群体和有关专家参加,从而可以使矛盾得到比较充分的暴露,减少立法的盲目性,使立法更加切实可行。第三,立法听证会能够使法案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讨论,在辩论中使不同意见逐步减少,有利于化解矛盾,使法律更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为法律的出台和今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基础。第四,通常情况下,听证会要公开举行,参与者在参加立法听证的同时,也受到了深刻的民主法制的教育,有利于法制的宣传。

(二)外国议会立法听证的情况和程序

听证一词来源于普通法,最初是指司法听证。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目的是为了加强立法和行政的民主化。二战后,立法听证又传入了日本和拉丁美洲等受美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6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西方社会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法律中规定的立法听证制度,受到了西方社会的普遍认同。但到目前为止,英国、法国议会委员会尚没有采行听证会制度。

美国的听证会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发出通知,包括听证法案的性质、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程序,主持听证会的机关和有关法律依据,立法过程中对该法律的主要争论焦点。通知往往是在联邦公报或者报刊上刊登,有时也采取公告方式。二是,给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的机会,使他们得以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立法建议。参加听证的各方可以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三是,证人发言后对证人提问。听证会涉及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到国会及其委员会作证或者提供证词,不出席或者不提供证词的,国会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美国举行听证会,特别注意发挥院外利益集团的作用。当某个法案涉及某个利益集团时,听证会一定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如制定一个有关核电站的法案,就要听取有关环保组织的意见,同时还要听取有关公民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主持听证会的有关委员会不发表意见,可以简单介绍法律的主要问题和收集到的情况,让参加听证的人在听证会上将不同意见充分辩论,由国会议员了解这些意见后,自己作出判断,在今后的审议中发表意见。

在日本举行立法听证会包括两类法案,一类是可以召开听证会的,包括公众普遍关心以及特定的法律案,邀请利害关系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发表意见;二是必须召开听证会的,包括总预算等其他重要法案。立法听证会由国会委员会征得议长同意后召开,事前要公布听证时间、法案内容,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尽量吸收对法案持不同意见的人参加,以保证听证会的全面、公正。委员长主持听证会,为审查和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要求证人出席,证人不出席的可以强制其出席。立法法没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国外议会的一些作法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整理各方面的意见

常委会闭会期间,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负责整理这些意见,一方面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便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另一方面根据会议的需要将整理的简报印发下次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审议该法律案时参考。

本法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是为了使听取意见的范围更广泛,更全面。只有充分地发扬民主,才能真正提高审议法律的质量,才能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