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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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将法律草案提前印发给代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负责大会的准备工作。常委会应当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条规定,常委会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的一个月印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北京召开,多数代表是在大会召开前几天才来京报到,在此之前,代表分散在全国各地。我国幅员辽阔,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为了使法律草案及时送交代表,使代表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规定将法律草案提前印发给代表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根据代表所必须的准备时间和实际工作中可以提前的时间,规定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认真充分地准备工作对成功地举行大会具有重要意义。代表对法律案进行审议时,需要先了解法律草案的内容,以便对法律案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我国的人大代表多数都是兼职的,提前将法律案印发给代表,有利于代表合理安排时间,充分研究有关材料,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在大会上提出比较成熟和有价值的意见。另外,法律案专业性较强,有的法律草案条文较多,代表也需要有一个研究和消化的过程。提前印发是使法律案得到充分讨论的基础,是代表充分有效行使权力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大会议不适用提前通知的规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临时会议一般具有紧迫性,开会日期和会议内容都是临时决定的,不可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召开过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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