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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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主旨

本条是对重要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通常情况下,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以及到有关地方、部门调查研究等。而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别是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案,除采取以上几种征求意见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进行全民讨论的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因此,立法法总结了立法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公布了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合同法草案,土地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作法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欢迎,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踊跃发表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收到人民来信541封,其中有近一半的来信来自农民和乡村干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整理的简报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一些好的意见得到了采纳,这些意见还根据常委会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80年代和90年代初,全国人大还公布过宪法草案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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