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利润分配

指中国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在国家、企业、职工之间进行的分配。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属于国家所有,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必须把企业实现的大部分利润集中起来,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社会集体消费;企业也必须留用一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的发展、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合理分配国营企业利润,对于保证国家整体需要,促进企业和职工从切身利益上关心自身的经营成果和劳动成果,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利润分配原则

总的要求是:要适应国家计划管理下国营企业的相对独立地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既把经济搞活,又加强宏观调节。具体要求是:

(1)合理确定企业利润分配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收入分配的数量界限,对企业的原有利润和逐年新增长的利润,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

(2)采用的分配形式,要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能有计划地调节企业利润,促进企业认真提高经济效益。

(3)促进建立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使职工的所得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的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多劳多得。

利润分配制度的发展变化

在1978年以前的很长时期内,采取统收统支的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只在有些年度实行了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办法,但留给企业使用的利润很少。从1979年起,逐步采取了各种利润分成办法,特别是1983年以后,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企业留利增加。在各个时期,企业留用利润的情况如下:

(1)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分别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事业。从1954年起,企业主管部门可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中留用40%,用于发展生产。

(2)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即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企业可从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

(3)1962~1968年停止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即按国家规定的条件,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 3.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金。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企业奖励基金主要用作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

(4)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原来从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 3.5%提取的企业奖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从费用中核销,不再同利润挂钩,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

(5)1978~1982年,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改革试点,以扩大企业自主权。1978年11月起,国营企业全面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7月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由企业根据核实的留成比例,在实现利润中提取。有全额利润留成、增长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等多种形式。1981年以后,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定额包干、递增利润包干等形式。

(6)1983年,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通过利润分成等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1984年10月起进行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主要是通过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缓解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用法律形式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实行国家征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的制度。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用税后留用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从而为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推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促进企业努力改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