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心脏病患者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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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病等,孕妇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年龄在35岁以上,心脏病病程较长,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较大,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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